屬性 | 判定原則 | 分數 | 適用對象 | 備註 |
---|---|---|---|---|
使用者 | 外國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與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 50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拒絕註冊 |
使用者為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 50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拒絕註冊 | |
本公司黑名單客戶 | 50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拒絕註冊 | |
有重大金融犯罪相關之負面資訊 | 50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拒絕註冊 | |
商店 | 實質商品 | 0 | 收款使用者 | |
勞務類商品 | 40 | 收款使用者 | ||
服務 |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 20 | 收款使用者 | |
交易 | 客戶過去兩年內被通報疑似洗錢交易 | 50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拒絕註冊 |
客戶過去一年內具偽冒交易事實 | 200 | 收款使用者 | ||
客戶過去一年內發生交易糾紛事實次數 | 每次2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
客戶過去一年內交易糾紛案件占總交易案件50%以上 | 30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
過去一年交易監控情境出現達到警示值次數 | 每次2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屬性 | 判定原則 | 分數 | 適用對象 | 備註 |
---|---|---|---|---|
使用者 | 負責人與實際受益人為外國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與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 50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拒絕註冊 |
負責人與實際受益人為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 50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拒絕註冊 | |
本公司黑名單客戶 | 50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拒絕註冊 | |
負責人與實際受益人有重大金融犯罪相關之負面消息 | 50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拒絕註冊 | |
使用者之註冊地為高風險國家 | 50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拒絕註冊 | |
商店 | 實質商品 | 0 | 收款使用者 | |
勞務類商品 | 40 | 收款使用者 | ||
服務 |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 20 | 收款使用者 | |
交易 | 客戶過去兩年內被通報疑似洗錢交易 | 50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拒絕註冊 |
客戶過去一年內發生交易糾紛事實次數 | 每次2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
客戶過去一年內交易糾紛案件占總交易案件50%以上 | 300 | 收款使用者 | ||
過去一年交易監控情境出現達到警示值次數 | 每次20 |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 | 評分分類 | 評分項目 | 分數(由小到大1~10) |
---|---|---|---|
1 | 商品型態(MCC) | 運輸服務 | 5 |
電子商務服務(網購) | 6 | ||
電腦/電腦週邊及軟體 | 5 | ||
一般商品買賣 | 4 | ||
餐廳 | 5 | ||
娛樂服務 | 8 | ||
醫院 | 2 | ||
政府機關服務 | 1 | ||
男女服飾店 | 3 | ||
化妝美容店 | 4 | ||
電子商品 | 5 | ||
兒童及嬰兒服飾店 | 4 | ||
設備家俱類 | 5 | ||
家電用品 | 4 | ||
運動商品店 | 3 | ||
食品特產店 | 5 | ||
汽車材料零件百貨/居家用品百貨 | 5 | ||
寵物店 | 3 | ||
卡片/禮品/飾品店 | 4 | ||
旅行社 | 7 | ||
2 | 商店型態 | B2C | 2 |
C2C | 6 | ||
3 | 商品付款方式 | 一次性 | 1 |
分期 | 5 |
總分 | 風險等級 | 管理措施 |
---|---|---|
1~6 | L-低風險 | 1. 通過特店審核予以承作,每半年查核一次,且定期監控,輔以不定期抽查 2. 若查核結果發現其販賣商品與註冊時的商品型態不同,將重新計算並調整風險等級,並套用適合的查核期間與標準 3. 若查核發現有禁止販售之商品,則須於一週內改善下架,否則將停止特店收單交易 |
7~12 | ML-中低風險 | 1. 通過特店審核予以承作,每半年查核一次,且定期監控,輔以不定期抽查 2. 若查核結果發現其販賣商品與註冊時的商品型態不同,將重新計算並調整風險等級,並套用適合的查核期間與標準 3. 若查核發現有禁止販售之商品,則須於一週內改善下架,否則將停止特店收單交易 |
13~18 | M-中風險 | 1. 通過特店審核予以承作,每半年查核一次,且定期監控,輔以不定期抽查 2. 若查核結果發現其販賣商品與註冊時的商品型態不同,將重新計算並調整風險等級,並套用適合的查核期間與標準 3. 若查核發現有禁止販售之商品,則須於一週內改善下架,否則將停止特店收單交易 |
19~24 | MH-中高風險 | 1. 通過特店審核予以承作,前半年,每三個月查核一次,之後每半年查核一次,且定期監控,輔以不定期抽查 2. 若查核結果發現其販賣商品與註冊時的商品型態不同,將重新計算並調整風險等級,並套用適合的查核期間與標準 3. 若查核發現有禁止販售之商品,則須於一週內改善下架,否則將停止特店收單交易 |
25~30 | H-高風險 | 1. 通過特店審核予以承作,前半年,每個月查核一次,之後每半年查核一次,且定期監控,輔以不定期抽查 2. 若查核結果發現其販賣商品與註冊時的商品型態不同,將重新計算並調整風險等級,並套用適合的查核期間與標準 3. 若查核發現有禁止販售之商品,則須於一週內改善下架,否則將停止特店收單交易 |
查核項目 | 查核內容 |
---|---|
一、營業狀況 | 特約商店正常營運,無停業或歇業之情事 |
次特店名稱、地址、MID與愛貝收單系統資料一致 | |
次特店實際之營業內容與本行收單系統資料相符 | |
次特店有無銷售遞延性質商品及服務(不應銷售) | |
次特店有無發行電子儲值型禮券(不應發行) | |
次特店營業項目與型態是否變動 | |
二、簽帳交易或請款紀錄 | 營業規模與請款金額相當 |
特約商店有無接受信用卡支付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不應接受信用卡支付) | |
有無接受非其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 | |
特約商店之刷卡簽單及交易紀錄依合約規定妥善保存 | |
次特店之刷卡簽單及交易紀錄依合約規定妥善保存,實體通路之簽單與卡號揭露方式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 |
有無接受非其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 | |
實體通路簽帳交易提供予付款人(買方)之簽帳單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代收代付平台業者」、受款人(賣方)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單。 | |
三、其他契約、法令規定 | 次特店若為實體通路商店,是否於營業現場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提供。 |
是否發現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及加收手續費 | |
是否發現特約商店從事融資性墊款之交易 | |
是否發現其他違反契約、國內法令規定或國際組織規定禁止銷售之產品或服務 | |
是否將特約商店代號借讓予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入使用(均為禁止項目) | |
次特店是否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辨理統一發票開立 |
可執行功能 | 功能說明 |
---|---|
提前付款 |
1.付款後,若已和收款使用者(賣家)溝通或確認商品無誤,付款使用者(買家)可啟動提前付款。 2.啟動此功能後,系統就會付款給收款使用者(賣家),且該交易視為已完成,無法再申請退款。 3.當使用者在操作此功能時,系統會再次請使用者確認是否要提前付款,經付款後如需退款,則依循特店退款作業辦理。 |
延遲付款 |
1.付款後10天內,若付款使用者(買家)尚未收到貨品,付款使用者(買家)可啟動「延遲付款」。 2.啟動後系統將自該日起重計10天,10天過後才會付款給收款使用者(賣家)。 3.延遲付款僅得由付款使用者(買家)啟動一次。若已經延遲付款,但仍遲遲未收到貨品或已收到但對貨品不滿意,付款使用者(買家)可於付款前申請退款。 |
申請退款 |
1.付款後10天內,若付款使用者(買家)有疑慮想退款,買家可向收款使用者(賣家)「申請退款」。買家「申請退款」後,系統會自動啟動「延遲付款」及將交易歸類至「申請退款」交易。 2.收款使用者(賣方)需在付款使用者(買方)申請退款後10天內回覆同意或拒絕;若超過回覆期限,將視為同意退款。 3.若收款使用者(賣家)同意,則本公司將會開始辦理退款。 4.若收款使用者(賣家)不同意,則需進行交易爭議糾紛處理程序。 |
糾紛情境 | 交易狀態 | 付款使用者可以 行使權力 |
處理方式 |
---|---|---|---|
付款使用者(買方)沒收到貨品或貨品有瑕疵 | 價金保管期內 | 付款使用者可以”暫停付款”或是提出退款申請 | 付款使用者回覆同意退款後,本公司立即進行退款 |
價金保管期外 |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申請,若不成功可以訴諸消保法 | 本公司將盡力協助雙方合意(如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協助連繫雙方、在符合法令前題下提供雙方連絡資訊) | |
收款使用者(賣家)無法履行該交易 | 價金保管期內 |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申請 | 付款使用者回覆同意退款後,本公司立即進行退款 |
價金保管期外 |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申請,若不成功可以訴諸消保法 | 本公司將盡力協助雙方合意(如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協助連繫雙方、在符合法令前題下提供雙方連絡資訊) | |
收款使用者(賣家)不同意退款/退換貨 | 價金保管期內 |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申請 | 本公司將介入調查,若收款使用者無正當不同意退款或退換貨理由,本公司立即進行退款 |
價金保管期外 |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需求,若不成功可以訴諸消保法 | 本公司將盡力協助雙方合意(如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協助連繫雙方、在符合法令前題下提供雙方連絡資訊) | |
收款使用者(賣家)無法履行該交易 | 價金保管期內 |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申請 | 收款使用者回覆同意退款後,本公司立即進行退款,惟付款使用者堅持收款使用者履行該交易義務,本公司將盡力協助雙方合意退款或請收款使用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完成該交易 |
價金保管期外 |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需求,若不成功可以訴諸消保法 | 本公司將盡力協助雙方合意(如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協助連繫雙方、在符合法令前題下提供雙方連絡資訊) | |
付款使用者(買方)想退貨退款 | 付款使用者啟動提前付款但尚未過消保期(備註:此時價金保管期已經結束) |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需求,若不成功可以訴諸消保法 | 若收款使用者無法提出不退款之正當理由,本公司將介入協調達成退款 |
提前付款但已經過消保期 |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需求 | 本公司將盡力協助雙方合意(如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協助連繫雙方、在符合法令前題下提供雙方連絡資訊) |
項次 | 主要作業流程說明 |
---|---|
I. | 付款使用者(買家)向收款使用者提出要退款的交易訂單及申請退款之原因並檢附相關資訊 |
II. | 愛貝金流系統確認是否符合退款條件 |
III. | 系統通知收款使用者(賣家)有交易訂單要退款,並暫停該款項清分 |
IV. | 收款使用者(賣方)需在付款使用者(買方)申請後10天內回覆同意或拒絕;若超過回覆期限,將視為默認同意退款。 |
V. | 若收款使用者(賣家)同意退款,系統將款項以下述方式退回:信用卡退款:退回原信用卡號 |
VI. | 若收款使用者(賣家)不同意退款,則雙方進入交易爭議糾紛處理流程,未退款成功之款項暫存於待退款之價金保管中,並且不得拿來作支付及款項移轉使用,系統並以APP推播或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設定約定存款帳戶,使用者於完成設定後即將該待退款項退入使用者約定存款帳戶。 |
交易付款類型 | 退款申請條件 | 退款申請期限 |
---|---|---|
價金保管 | 1. 價金保管期內,付款使用者(買家)想退貨 2. 消保法規定之7日鑑賞期內: a) 付款使用者(買家)想退貨 b) 收款使用者(賣家)未出貨 |
交易付款日+10天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