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貝有限公司 營運計劃書

壹、公司及業務範圍說明

  • 愛貝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3月3日正式設立,並於民國106年6月1日正式商轉並對外營運。 愛貝有限公司是隸屬sea集團(原Garena集團)旗下,sea集團於大東南亞地區推行支付服務已有兩年,也是東南亞成長最快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並將這個成功的經驗移植到台灣。 目前愛貝初步預計整合集團內金流服務,提供給集團內之蝦皮購物進行線上信用卡付款、分期&紅利折抵的服務。

貳、產業簡介及市場概況分析

  • 一、產業簡介:
    • 台灣的網路普及率及消費能力造就了極高的電子商務市場潛力。當消費者在進行C2C網路購物付款時,以往只能夠選擇匯款、轉帳、貨到付款或便利商店取貨等管道,每筆交易皆須額外支付手續費,例如:銀行實體或網路ATM 轉帳收取10~15元、物流及便利商店業者收取30元以上的貨到付款或便利商店取貨之代收付手續費用,對於採小額支付或購買頻率較高的消費者而言,手續費的成本可能降低其購買意願;另一方面,在非面對面交易的情況下,消費者無法掌握商品品質是否如預期、商家出貨後亦無法確保能否收到款項、雙方皆憂心遭受詐騙,成為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的限制。
    • 而目前主管機關大力推動及全球市場蓬勃發展的第三方支付服務,不只降低交易成本,更提供實名認證及價金保管服務,大幅提升交易安全性,免除了買賣雙方信任上的疑慮,有助於網路消費市場的良性發展,使買家安心付款、賣家放心出貨。
  • 二、發展行動支付業務起因:
    • 根據「Forrester Research」估計,2017年全球行動支付市場規模預估將高達900億美元,台灣行動支付市場也正要起步。Visa國際組織調查國內消費行為發現,高達82%消費者曾使用感應支付(感應支付包含電子票證、信用卡等非接觸的感應付款工具)進行交易,消費者使用感應支付的前三大原因分別是快速(79%,感應付款比刷卡快速)、便利(60%,小額交易無需簽名),及安全(29%,無需將卡片交給店員而感覺上較安心),這種消費習慣將有利於未來行動支付服務推動。
    • 在各種金融服務朝行動裝置匯流的浪潮及繁忙的現代社會中,消費者對於便利、快速以及安全支付的要求日益提升,結合智慧型手機之行動支付無疑是取代現金及臨櫃(機具)支付轉帳的最佳服務,無論在便利商店、大眾運輸工具、商場、EC、政府機關服務等食衣住行育樂收付場域,都能夠隨時使用行動支付服務,而未來行動支付服務將也成為第三方支付業務發展重心。

参、業務經營之原則、方針與具體之執行辦法

  • 一、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
    • 愛貝有限公司之業務經營原則,完全依循經濟部訂定之「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規範,據此開發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相關功能、服務。對收付款雙方(付款使用者<會員>及收款使用者<會員>)皆採會員身份認證機制,以便於追蹤款項流向,並提供資訊流、金流之交易資訊,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與足額履約保證機制保障買賣雙方,增加消費者對網路交易安全信心,促進電子商務及行動支付產業良性發展。
    • 本公司辦理支付業務經營方針如下:擴展本公司服務範圍並持續提升 收益,增加本公司支付業務市場占有率,同時藉由與其它通路的合作,帶來使用上的便利及提升服務品質、便利消費者及零售通路使用,開創愛貝與集團內其它事業體之綜效。
  • 二、業務經營之具體執行辦法
    • 1. 使用者規範:
      • (1)收受對象:
        • 個人使用者:使用者應為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 企業使用者:我國政府機關、合法登記之法人、公司行號、機構團體。
      • (2) 依據經濟部制定之「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載事項」及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來確保本公司服務符合法令規範。
      • (3) 與買賣雙方所簽訂之服務條款、審核內容,除價格條件外,與信用卡收付權責有關條款之訂定及修改,均會事先經收單銀行以及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同意,以確保保障各方權益

      2. 使用者身份驗證程序:
      • 使用者加入:
        針對使用者身份確認程序之管理,依據「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內使用者之身份認證規範,使用者須提供個人資料並加入會員,本公司須規範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之資料建立方式、作業程序、管理、確認使用者身分所必須獲得資料範圍、留存必要交易紀錄範圍與方式,用戶須簽定同意特約機構契約書,透過線上影像檔傳送或書面郵寄方式進行審核,方能使用本公司相關服務。
      • 使用收單服務之身分驗證:
        為配合「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本公司可能與相關交易網站及金融機構等第三人(下稱「協力廠商」)合作或使用協力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透過相關交易網站完成用戶註冊、以及透過金融機構完成用戶所委託之交易款項收付事宜,為核對或確認用戶身份、履行合約、完成或提供相關交易或服務之目的,協力廠商得將所需之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本公司、本公司亦得將個人資料揭露或提供予協力廠商。
        • 經蒐集而來的資料,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傳遞您的個人資料、營業相關資料及負責人之個人資料。
        • 蒐集之目的:為辦理收單業務,基於消費者、客戶管理,信用卡或轉帳卡之管理,消費者保護業務,統計調查與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管理事務及盡法定義務等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用戶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中外文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地址、電話、職業資料、財務資料、營業相關資料及負責人之個人資料等),連同相關信用查詢資料與負責人日後各項財務及信用等資料。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但因相關法令規定、契約規定、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因執行業務所須之保存期間,或經用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處理用戶相關個人資料之對象其所在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往來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業務委外機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
        • 以上資料均揭露於愛貝金流服務條款,使用者須同意並經資料驗證通過,始能提供收單服務。
      3. 收/付款使用者與風險監控管理
      • 本公司依據「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對於收款使用者建立徵信審核、契約簽訂及定期查核相關管理機制,並建立有相關風險控管措施。
      • (1) 個人收款使用者徵審原則
        • 本公司目前個人收款使用者為線上註冊,經通過使用者身分確認程序,並完成收款使用者資料填寫者,待審核通過後方能進行使用其「收款功能」。
          • 線上註冊之個人收款使用者取得代理收付款實質交易款項收款功能:
            • A. 個人收款使用者須同意「愛貝金流業務定型化契約」之 「收款使用者約定條款」。
            • B. 個人收款使用者須填寫資料以讓本公司了解收款使用者的買賣商品類型、預計營業金額以及商店介紹。
            • C. 本公司將檢查客戶所提供的資訊,包含不得經營國內法令禁止、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規定之拒簽行業及禁止販售之商品或服務,以及國際信用卡組織規定不得販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未涉及無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傳輸或洗錢交易
              • (2) 其他「代收代付平台業者」簽約成為賣家之業務
              • (3)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
              • (4) 武器彈藥;
              • (5) 毒品、麻醉藥品;
              • (6) 技術證照、證明文件;
              • (7) 酒類商品;
              • (8) 菸品;
              • (9) 彩券;
              • (10) 報稅憑證;
              • (11) 政府販售專用垃圾袋;
              • (12) 保育類動物及其製品;網路高價轉售娛樂或交通票券;
              • (13) 爆竹煙火;
              • (14) 活體動物;
              • (15) 依「藥事法」規定不得販售醫療效能之藥品及用品菸酒;
              • (16) 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以及涉及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合法權益,包括且不限於侵害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 D. 本公司保留是否發放該收款使用者具備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功能之權利。
            • E. 本公司將設計API、APP或界接機制與收款使用者的交易頁面連接,完成上述程序者可以完成相關設定,後續本公司將只認定由本公司提供給收款使用者的機制所傳入的訂單為實質交易款項。
            • F. 參照「使用者者管理作業要點」定義使用者為「低風險」、「中風險」或「高風險」
            • G. 除以上書面審查,若個人收款使用者每月交易平均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小規模自然人),本公司將每個月以書面輔以電話照會方式抽查資料
            • H. 若每月交易平均銷售額超過新台幣八萬元,愛貝每半年將以實地查核方式抽查資料,查核比率佔總賣家比例百分之十,查核紀錄至少保留兩年。
            • I. 當個人收款使用者首次月請款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內辦理實地查核。
            • J. 賣方不得將特約商店代號借讓予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他人借入使用
      • (2) 企業使用者徵審原則
        • 本公司目前企業收款使用者為線上註冊,完成企業基本資料填寫者,待審核通過後方能進行使用其「收款功能」。
          • 線上註冊之企業收款使用者取得代理收付款實質交易款項收款功能:
            • A. 企業收款使用者須同意「愛貝金流業務定型化契約」之 「收款使用者約定條款」。
            • B. 企業收款使用者須填寫資料以讓本公司了解收款使用者的買賣商品類型、提供營業登記執照、負責人身份驗證、營業門市照片、預計營業金額以及商店介紹。
            • C. 本公司將檢查客戶所提供的資訊,包含不得經營國內法令禁止、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規定之拒簽行業及禁止販售之商品或服務,以及國際信用卡組織規定不得販售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未涉及無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傳輸或洗錢交易
              • (2) 其他「代收代付平台業者」簽約成為賣家之業務
              • (3) 色情或暴力出版品;
              • (4) 武器彈藥;
              • (5) 毒品、麻醉藥品;
              • (6) 技術證照、證明文件;
              • (7) 酒類商品;
              • (8) 菸品;
              • (9) 彩券;
              • (10) 報稅憑證;
              • (11) 政府販售專用垃圾袋;
              • (12) 保育類動物及其製品;網路高價轉售娛樂或交通票券;
              • (13) 爆竹煙火;
              • (14) 活體動物;
              • (15) 依「藥事法」規定不得販售醫療效能之藥品及用品菸酒;
              • (16) 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以及涉及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合法權益,包括且不限於侵害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 D. 本公司保留是否發放該收款使用者具備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收款功能之權利。
            • E. 本公司將設計API、APP或界接機制與收款使用者的交易頁面連接,完成上述程序者可以完成相關設定,後續本公司將只認定由本公司提供給收款使用者的機制所傳入的訂單為實質交易款項。
            • F. 參照「使用者者管理作業要點」定義使用者為「低風險」、「中風險」或「高風險」
            • G. 當企業收款使用者首次月請款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本公司將於三個月內辦理實地查核。
            • H. 除以上書面審查,愛貝每半年將以實地查核方式抽查資料,查核比率佔總賣家比例百分之十,查核紀錄至少保留兩年。
            • I. 賣方不得將特約商店代號借讓予他人使用,亦不得向他人借入使用
      • (3) 個人收款使用者/企業收款使用者風險評等機制
        • 使用者/企業使用者註冊時會進行風險評估,定義風險等級,本公司定義使用者為風險等級分為低風險(風險分數為0~100(含))、中風險(風險分數為101~300(含))、高風險(風險分數為301(含)以上)。
        • 若使用者有取得收款使用者資格,則會另外增加評估項目,風險評等原則說明如下表。
        • 另根據使用者風險評估計算結果而定之風險等級,可於每年定期審查時依此原則重新評估,若需調整風險等級,需由有關之業務單位提出調整需求,並留存相關紀錄。
          • 個人使用者風險評等原則
            屬性 判定原則 分數 適用對象 備註
            使用者 外國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與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50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拒絕註冊
            使用者為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50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拒絕註冊
            本公司黑名單客戶 50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拒絕註冊
            有重大金融犯罪相關之負面資訊 50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拒絕註冊
            商店 實質商品 0 收款使用者
            勞務類商品 40 收款使用者
            服務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20 收款使用者
            交易 客戶過去兩年內被通報疑似洗錢交易 50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拒絕註冊
            客戶過去一年內具偽冒交易事實 200 收款使用者
            客戶過去一年內發生交易糾紛事實次數 每次2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客戶過去一年內交易糾紛案件占總交易案件50%以上 30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過去一年交易監控情境出現達到警示值次數 每次2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非個人使用者風險評等原則
            屬性 判定原則 分數 適用對象 備註
            使用者 負責人與實際受益人為外國擔任重要政治職務人士與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50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拒絕註冊
            負責人與實際受益人為來自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國家或地區,包括但不限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區,及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50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拒絕註冊
            本公司黑名單客戶 50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拒絕註冊
            負責人與實際受益人有重大金融犯罪相關之負面消息 50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拒絕註冊
            使用者之註冊地為高風險國家 50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拒絕註冊
            商店 實質商品 0 收款使用者
            勞務類商品 40 收款使用者
            服務 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20 收款使用者
            交易 客戶過去兩年內被通報疑似洗錢交易 50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拒絕註冊
            客戶過去一年內發生交易糾紛事實次數 每次2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客戶過去一年內交易糾紛案件占總交易案件50%以上 300 收款使用者
            過去一年交易監控情境出現達到警示值次數 每次20 使用者/收款使用者
      • (4) 販售商品項目評分與處理措施
        # 評分分類 評分項目 分數(由小到大1~10)
        1 商品型態(MCC) 運輸服務 5
        電子商務服務(網購)6
        電腦/電腦週邊及軟體5
        一般商品買賣4
        餐廳5
        娛樂服務8
        醫院2
        政府機關服務1
        男女服飾店3
        化妝美容店4
        電子商品5
        兒童及嬰兒服飾店4
        設備家俱類5
        家電用品4
        運動商品店3
        食品特產店5
        汽車材料零件百貨/居家用品百貨5
        寵物店3
        卡片/禮品/飾品店4
        旅行社7
        2 商店型態 B2C 2
        C2C 6
        3 商品付款方式 一次性 1
        分期 5

        再根據以上的評分項目做分數的加總(0~30),並建立相對應管理措施。
        總分 風險等級 管理措施
        1~6 L-低風險 1. 通過特店審核予以承作,每半年查核一次,且定期監控,輔以不定期抽查
        2. 若查核結果發現其販賣商品與註冊時的商品型態不同,將重新計算並調整風險等級,並套用適合的查核期間與標準
        3. 若查核發現有禁止販售之商品,則須於一週內改善下架,否則將停止特店收單交易
        7~12 ML-中低風險 1. 通過特店審核予以承作,每半年查核一次,且定期監控,輔以不定期抽查
        2. 若查核結果發現其販賣商品與註冊時的商品型態不同,將重新計算並調整風險等級,並套用適合的查核期間與標準
        3. 若查核發現有禁止販售之商品,則須於一週內改善下架,否則將停止特店收單交易
        13~18 M-中風險 1. 通過特店審核予以承作,每半年查核一次,且定期監控,輔以不定期抽查
        2. 若查核結果發現其販賣商品與註冊時的商品型態不同,將重新計算並調整風險等級,並套用適合的查核期間與標準
        3. 若查核發現有禁止販售之商品,則須於一週內改善下架,否則將停止特店收單交易
        19~24 MH-中高風險 1. 通過特店審核予以承作,前半年,每三個月查核一次,之後每半年查核一次,且定期監控,輔以不定期抽查
        2. 若查核結果發現其販賣商品與註冊時的商品型態不同,將重新計算並調整風險等級,並套用適合的查核期間與標準
        3. 若查核發現有禁止販售之商品,則須於一週內改善下架,否則將停止特店收單交易
        25~30 H-高風險 1. 通過特店審核予以承作,前半年,每個月查核一次,之後每半年查核一次,且定期監控,輔以不定期抽查
        2. 若查核結果發現其販賣商品與註冊時的商品型態不同,將重新計算並調整風險等級,並套用適合的查核期間與標準
        3. 若查核發現有禁止販售之商品,則須於一週內改善下架,否則將停止特店收單交易
      • (5) 實地查核
        • 本公司將對賣家每年進行實地查核,查核比率佔總賣家比例百分之十以上。本公司並將同收單機構對平台業者每年進行二次以上專案實地抽核,查核紀錄至少保留兩年。如發現賣方有異常情形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必要處置,包含限期改善,或是停止服務。
          查核內容如下:
        查核項目 查核內容
        一、營業狀況 特約商店正常營運,無停業或歇業之情事
        次特店名稱、地址、MID與愛貝收單系統資料一致
        次特店實際之營業內容與本行收單系統資料相符
        次特店有無銷售遞延性質商品及服務(不應銷售)
        次特店有無發行電子儲值型禮券(不應發行)
        次特店營業項目與型態是否變動
        二、簽帳交易或請款紀錄 營業規模與請款金額相當
        特約商店有無接受信用卡支付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不應接受信用卡支付)
        有無接受非其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
        特約商店之刷卡簽單及交易紀錄依合約規定妥善保存
        次特店之刷卡簽單及交易紀錄依合約規定妥善保存,實體通路之簽單與卡號揭露方式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有無接受非其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
        實體通路簽帳交易提供予付款人(買方)之簽帳單應載明收單機構名稱、「代收代付平台業者」、受款人(賣方)名稱、卡別、卡號、授權號碼、交易日期及金額,且卡號之揭露方式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管資料及簽單。
        三、其他契約、法令規定 次特店若為實體通路商店,是否於營業現場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代收代付平台業者」提供。
        是否發現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拒絕持卡人簽帳交易、限制簽帳金額及加收手續費
        是否發現特約商店從事融資性墊款之交易
        是否發現其他違反契約、國內法令規定或國際組織規定禁止銷售之產品或服務
        是否將特約商店代號借讓予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入使用(均為禁止項目)
        次特店是否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辨理統一發票開立
      • (6) 其餘管道通報:
        • 用戶若經司法機關、主管機關、國際組織、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為質疑或風險商店,或經本公司認定用戶為質疑或風險商店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凍結用戶於本服務之帳戶並暫時停止用戶使用本服務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待通報單位或有權機關調查確認用戶無質疑或風險之虞後,本公司應於知悉後解除帳戶凍結並恢復用戶刷卡交易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
        • 本公司建置客服專線及服務信箱的客戶服務機制,作為使用者之申訴管道窗口。客服專線:02-6636-6559、本公司網站之服務信箱:airpay@shopee.com.tw,營業時間(週一~周五 9:00~18:00)均可即時提供服務。
      4. 價金保管規則:
      • 本公司針對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提供使用者「價金保管」服務。本公司的基本原則是所有商品皆應屬於價金保管範疇,使用者指定機制說明如下:
      • 「價金保管」是指付款使用者(買家)所支付的款項會先存放於本公司管理銀行價金保管專戶中,直到價金保管期過後,或是付款使用者確認交易已完成無爭議,才會撥入收款使用者(賣家)的帳戶中。讓付款使用者(買家)在網路交易時,能確保自己的網路購物權益
        • 價金保管期:交易付款日+10天內,惟採「信用卡」之支付方式將與收款使用者以「價金保管期間」為「信用卡款項撥付期間」。
        • 適用交易範圍:收款使用者(賣家)屬於「價金保管」類型的交易。
        • 使用「價金保管」服務時,付款使用者(買家)在付款後可進行以下動作:
      • 可執行功能 功能說明
        提前付款 1.付款後,若已和收款使用者(賣家)溝通或確認商品無誤,付款使用者(買家)可啟動提前付款。
        2.啟動此功能後,系統就會付款給收款使用者(賣家),且該交易視為已完成,無法再申請退款。
        3.當使用者在操作此功能時,系統會再次請使用者確認是否要提前付款,經付款後如需退款,則依循特店退款作業辦理。
        延遲付款 1.付款後10天內,若付款使用者(買家)尚未收到貨品,付款使用者(買家)可啟動「延遲付款」。
        2.啟動後系統將自該日起重計10天,10天過後才會付款給收款使用者(賣家)。
        3.延遲付款僅得由付款使用者(買家)啟動一次。若已經延遲付款,但仍遲遲未收到貨品或已收到但對貨品不滿意,付款使用者(買家)可於付款前申請退款。
        申請退款 1.付款後10天內,若付款使用者(買家)有疑慮想退款,買家可向收款使用者(賣家)「申請退款」。買家「申請退款」後,系統會自動啟動「延遲付款」及將交易歸類至「申請退款」交易。
        2.收款使用者(賣方)需在付款使用者(買方)申請退款後10天內回覆同意或拒絕;若超過回覆期限,將視為同意退款。
        3.若收款使用者(賣家)同意,則本公司將會開始辦理退款。
        4.若收款使用者(賣家)不同意,則需進行交易爭議糾紛處理程序。
      4. 交易糾紛處理流程與退款處理
      • (1) 交易糾紛情境與處理方式
        • A. 七天鑑賞期法規與例外商品
          •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 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 1、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 2、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 4、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5、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 6、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 7、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 B. 退貨退款爭議判決準則
          • 下稱付款使用者為買家,收款使用者為賣家
          • 買家提出「我未收到商品」為原因之退款申請:本公司將檢視訂單貨態確認配達情況與買家提供之退貨說明詳情,做為爭議判定依據。
            • i. 商品已配達門市而買家未取件情況,將待商品到店取件時效到期,啟動超商未取退回賣家門市,將判決退貨成功啟動退款(Accepted)
            • ii. 商品已配達門市且買家已取件情況,因適用七天鑑賞期為最高原則的退貨標準,仍提供買家退貨服務,故判駁回賣家之爭議申請,使訂單狀態回復至提出退貨之申請狀態(Requested)
            • iii. 商品於物流配送中發生異常時(如損壞、遺失等),皆將與物流團隊確認後再執行撥/退款,主判定準則皆以退款買家,後續賠款賣家為主 (Accepted為主)
          • 買家提出「收到不對或瑕疵商品」為原因之退款申請:
            • i. 不對或瑕疵商品之可能情況:
              • 缺件/部分缺件
              • 收到不對商品/收到部分不對商品
              • 物流-判賠買/賣家
              • 確認商品瑕疵(商品主體/非主體/運送過程)
              • 賣場未揭露資訊
              • 與賣場資訊不符
              • 與賣家承諾不符
            • ii. 買家提出退貨商品為非例外商品者:皆適用七天鑑賞期為最高原則的退貨標準,提供買家退貨服務,將使訂單狀態回復至提出退貨之申請狀態,並提醒賣家消保法規與需負擔退貨運費 (Requested)
              • 如買家若已提供退回證明,待商品已回賣家提供之退貨門市/地址後,將判決退貨成功啟動退款(Accepted)
            • iii. 買家提出退貨商品為非例外商品但該賣家定義為偶一為之賣家/例外商品,需請買家提供商品瑕疵不對之情況說明與證明圖片等,做為爭議判定依據
              • 買家未能於期間內提出判定之退貨說明與證明,賣家爭議原因點選同意退貨但尚未收到商品,取消買家之退貨申請(Cancelled)
              • 買家未能於期間內提出判定之退貨說明與證明,賣家爭議原因點選拒絕退貨,關閉買家之退貨申請進行撥款 (Closed)
              • 買家於期間內提出判定之退貨說明與證明,蝦皮確認商品瑕疵或賣家承諾不符,則駁回賣家之爭議申請,使訂單狀態回復至提出退貨之申請狀態,並提醒賣家需負擔退貨運費 (Requested)
              • 買家於期間內提出判定之退貨說明與證明,蝦皮無法確認商品瑕疵或賣家承諾不符,關閉買家之退貨申請進行撥款 (Closed)
        • C. 糾紛情境與處理方式
          糾紛情境 交易狀態 付款使用者可以
          行使權力
          處理方式
          付款使用者(買方)沒收到貨品或貨品有瑕疵 價金保管期內 付款使用者可以”暫停付款”或是提出退款申請 付款使用者回覆同意退款後,本公司立即進行退款
          價金保管期外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申請,若不成功可以訴諸消保法 本公司將盡力協助雙方合意(如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協助連繫雙方、在符合法令前題下提供雙方連絡資訊)
          收款使用者(賣家)無法履行該交易 價金保管期內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申請 付款使用者回覆同意退款後,本公司立即進行退款
          價金保管期外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申請,若不成功可以訴諸消保法 本公司將盡力協助雙方合意(如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協助連繫雙方、在符合法令前題下提供雙方連絡資訊)
          收款使用者(賣家)不同意退款/退換貨 價金保管期內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申請 本公司將介入調查,若收款使用者無正當不同意退款或退換貨理由,本公司立即進行退款
          價金保管期外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需求,若不成功可以訴諸消保法 本公司將盡力協助雙方合意(如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協助連繫雙方、在符合法令前題下提供雙方連絡資訊)
          收款使用者(賣家)無法履行該交易 價金保管期內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申請 收款使用者回覆同意退款後,本公司立即進行退款,惟付款使用者堅持收款使用者履行該交易義務,本公司將盡力協助雙方合意退款或請收款使用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完成該交易
          價金保管期外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需求,若不成功可以訴諸消保法 本公司將盡力協助雙方合意(如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協助連繫雙方、在符合法令前題下提供雙方連絡資訊)
          付款使用者(買方)想退貨退款 付款使用者啟動提前付款但尚未過消保期(備註:此時價金保管期已經結束)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需求,若不成功可以訴諸消保法 若收款使用者無法提出不退款之正當理由,本公司將介入協調達成退款
          提前付款但已經過消保期 付款使用者可以提出退款需求 本公司將盡力協助雙方合意(如提供交易紀錄證明、協助連繫雙方、在符合法令前題下提供雙方連絡資訊)
        • D. 使用者申訴與處理流程
          • 本公司建置客服專線及服務信箱的客戶服務機制,作為使用者之申訴管道窗口。客服專線:(02) 6636-6560、本公司網站之服務信箱:airpay@shopee.com.tw,營業時間(週一~周五 9:00~18:00)均可即時提供服務。
        • E. 退款申請流程
          項次 主要作業流程說明
          I. 付款使用者(買家)向收款使用者提出要退款的交易訂單及申請退款之原因並檢附相關資訊
          II. 愛貝金流系統確認是否符合退款條件
          III. 系統通知收款使用者(賣家)有交易訂單要退款,並暫停該款項清分
          IV. 收款使用者(賣方)需在付款使用者(買方)申請後10天內回覆同意或拒絕;若超過回覆期限,將視為默認同意退款。
          V. 若收款使用者(賣家)同意退款,系統將款項以下述方式退回:信用卡退款:退回原信用卡號
          VI. 若收款使用者(賣家)不同意退款,則雙方進入交易爭議糾紛處理流程,未退款成功之款項暫存於待退款之價金保管中,並且不得拿來作支付及款項移轉使用,系統並以APP推播或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使用者設定約定存款帳戶,使用者於完成設定後即將該待退款項退入使用者約定存款帳戶。
        • F. 退款申請條件與期限
          交易付款類型 退款申請條件 退款申請期限
          價金保管 1. 價金保管期內,付款使用者(買家)想退貨
          2. 消保法規定之7日鑑賞期內:
          a) 付款使用者(買家)想退貨
          b) 收款使用者(賣家)未出貨
          交易付款日+10天內
      • (2) 偽冒及疑似偽冒交易處理方式
        • 若有不法份子盜竊、拾得或以其他方式獲取他人的個資後,申請加入會員,冒充合法身分進行消費,為杜絕前揭偽冒交易,在申請會員時除核對或確認使用者身分。在接獲付款使用者(買家)有被詐騙/偽冒之申訴後會立即對其帳號暫停其付款功能,在接獲收款使用者(賣家)帳戶有被盜用/偽冒之申訴後會立即暫停其收款功能,將依照目前銀行公會防杜人頭帳戶範本辦理,疑似偽冒交易、無法證明非偽冒交易則將依「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辦理。
      • (3) 使用者(賣方)倒閉處理機制

        • 使用者(賣方)倒閉時立即停用其開立之本公司「愛貝金流」收款服務並通報其收款帳戶銀行。

肆、產業簡介及市場概況分析

  • 一、 拓展電子商務與第三方支付市場
    • 台灣的網路普及率及消費能力造就了極高的電子商務市場潛力。當消費者在進行C2C網路購物付款時,以往只能夠選擇匯款、轉帳、貨到付款或便利商店取貨等管道,每筆交易皆須額外支付手續費,例如:銀行實體或網路ATM 轉帳收取10~15元,對於採小額支付或購買頻率較高的消費者而言,手續費的成本可能降低其購買意願;另一方面,在非面對面交易的情況下,消費者無法掌握商品品質是否如預期、商家出貨後亦無法確保能否收到款項、雙方皆憂心遭受詐騙,成為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的限制。
    • 而第三方支付服務,不只降低交易成本,更提供實名認證及價金保管服務,大幅提升交易安全性,免除了買賣雙方信任上的疑慮,有助於網路消費市場的良性發展,使買家安心付款、賣家放心出貨。
  • 二、 積極發展行動支付業務
    • 根據「Forrester Research」估計,2017年全球行動支付市場規模預估將高達900億美元,台灣行動支付市場也正要起步。Visa國際組織調查國內消費行為發現,高達82%消費者曾使用感應支付(感應支付包含一卡通、悠遊卡、信用卡等非接觸的感應付款工具)進行交易,消費者使用感應支付的前三大原因分別是快速(79%,感應付款比刷卡快速)、便利(60%,小額交易無需簽名),及安全(29%,無需將卡片交給店員而感覺上較安心),這種消費習慣將有利於未來行動支付服務推動。
    • 在各種金融服務朝行動裝置匯流的浪潮及繁忙的現代社會中,消費者對於便利、快速以及安全支付的要求日益提升,結合智慧型手機之行動支付無疑是取代現金及臨櫃(機具)支付轉帳的最佳服務,無論在便利商店、大眾運輸工具、商場、EC、政府機關服務等食衣住行育樂收付場域,都能夠隨時使用行動支付服務,未來行動支付服務將成為第三方支付業務發展重心。
    • 在各種金融服務朝行動裝置匯流的浪潮及繁忙的現代社會中,消費者對於便利、快速以及安全支付的要求日益提升,結合智慧型手機之行動支付無疑是取代現金及臨櫃(機具)支付轉帳的最佳服務,無論在便利商店、大眾運輸工具、商場、EC、政府機關服務等食衣住行育樂收付場域,都能夠隨時使用行動支付服務,未來行動支付服務將成為第三方支付業務發展重心。
  • 三、 未來預估成長規模
    • 配合主管機關於金融科技諮詢委員會第2次會議中宣示:國內電子支付比率「5年倍增的目標」,5年內要從現行的26%提升至52%的目標,首年暫時於106年Q3開始營運,並優先以提供蝦皮購物支付服務為主,再逐步拓展各式支付場景、商店。另會員導入則以現行GARENA及蝦皮購物共1000萬名活躍會員為主。